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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支付码,成了电诈“工具人”,怎么处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布依法惩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据了解,这项罪名成为年轻人掉坑“重灾区”,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高达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
“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最高法刑三庭庭长汪斌说。
帮信犯罪仍然高发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衍生大量上下游关联犯罪,这些关联犯罪又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技术支撑,反向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多发的重要推手。其中,帮信罪成为数量最多、占比最大、性质最复杂的犯罪类型。”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王鲁说。
在公安机关发布的20个防诈关键词中,“帮信行为”位列其中,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行为。
“从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看,电话卡、银行卡滥用依旧是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之一。”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郑翔介绍说,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连续多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最高检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今年以来,公安部刑侦局共下发“断卡”线索78万条,查处“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23万人,打掉非法开卡团伙5500余个,缴获非法“两卡”17万余张,抓获银行、运营商“内鬼”23名。
“随着‘断卡’行动的深入开展,涉‘两卡’帮信犯罪案件快速增长,占全部帮信犯罪案件的80%左右。”汪斌表示,2020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帮信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23年超过10万件,随着打击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2024年全年和今年上半年帮信犯罪案件数量虽同比有了大幅度下降,但仍处于高位;同时,涉“两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同期也大幅度增长,去年以来虽有所下降,但仍居高位的总体态势尚未根本改观。
为更好适应“两卡”犯罪形势变化,《意见》对涉及“两卡”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
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同时,为避免客观归罪,实务上需查证行为人是否达到相关入罪标准,规避仅依据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带来的扩张风险。
准确把握刑事政策
随着涉“两卡”帮信犯罪形态更迭,目前已出现职业开卡人、职业养卡人等不法群体,形成“卡农—卡商—卡头”的组织模式,为境外团伙提供“技术助攻”。
打击治理“两卡”违法犯罪工作仍面临挑战,郑翔坦言,“两卡”实名不实人的问题依然突出,一些电诈犯罪团伙大量收购他人实名电话卡、银行卡,甚至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犯罪。针对此类情况,《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列出了8种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组织性、职业性、跨境协同实施帮信罪活动的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实践中,办案单位要按照《意见》规定,准确区分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对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帮助,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要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决不能一‘帮’了之;要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群体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依法从宽处罚;但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审查深挖,彻查幕后组织者、指使者,依法从严惩处,决不能一‘放’了之。”郑翔说。
在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海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高某组织同学顾某、某中专院校学生师某(未成年人),向他人出租银行卡。事发后,顾某、师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和2300元。最后,检察院对顾某决定相对不起诉,并通知其所在院校,建议对其予以处分;对师某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
针对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王鲁说:“这起案件中,三人均为在校学生,办案机关依法对三人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对顾某、师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学校、家庭的沟通联系,督促严格管理教育,避免再犯。”
明确免刑并非免责
统计数据显示,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治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打击治理帮信及相关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王鲁认为,在依法严惩职业性、组织性犯罪活动及其组织者、指挥者和骨干人员的同时,应注重区别对待。
《意见》提出对涉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依法从宽处罚的总体要求,设立“准确把握对未成年人等群体刑事政策”条款,规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犯罪情节轻微的,一般应当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并规定对在校学生参照上述规定酌情从宽处罚。
王鲁进一步表示:“对于不予刑事定罪处罚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绝不是,也不能‘一放了之,不管不顾’,‘不刑’不是‘不管’,免刑并非免责。要按照《意见》相关规定,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此外,还要注重深挖彻查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群体实施犯罪的人员,依照《意见》相关规定依法严惩,绝不姑息。”(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