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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
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及典型案例。
记者关注到,针对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解释二》专门作出解释,并规定,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
基于实践中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用人单位的现状,劳动合同法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及责任主要赋予了用人单位。“但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也确实有非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张艳说,比如,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订立;从事管理工作、负有订立劳动合同职责的劳动者自己不订立。
张艳表示,如果不区分用人单位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过错,一概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与当前的用工实际和实质正义要求不符。
对此,《解释二》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因不可抗力、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二倍工资。
张艳表示,此规则既符合诚信原则,也有利于衡平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解释二》还同时规定,在劳动合同到期依法自动续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支付二倍工资。在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二倍工资,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解释二》还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