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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见习记者 刁慈)竞业限制条款保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那么,哪些人员属于竞业限制范围?
7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娄宇红介绍,对于企业而言,掌握核心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的员工是相对少数。但案件反映很多企业不区分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泛化地与大部分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甚至有企业以员工手册的方式设立竞业限制条款。
会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崔丹妮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有关竞业限制人员范围认定的案例。
案情显示,杨某入职A公司,担任公务员考试培训专职讲师,授课科目是公共基础知识和常识判断。A公司与杨某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杨某离职后2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杨某随即到新公司工作,担任主讲教师,讲授公共基础知识。A公司认为杨某知悉其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培训讲义、上课讲义、教材书籍、课程内容、客户信息、课程安排等信息以及模拟试题。
法院认为上课讲义、教材书籍、课程安排、模拟试题均对学员公开或在互联网上可供查询,A公司未对杨某进行任何授课技巧的培训,杨某不知悉其他重要信息,其掌握的信息不具有经济价值。A公司无法证明杨某掌握其公司商业秘密。
法官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范围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是劳动者不认可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在审查时法院会重点考虑劳动者知悉的事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以及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收入、工作年限等审查知悉商业秘密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