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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八条指出,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现实生活中,盗窃近亲属钱财是否不构成犯罪或者从宽处理?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婿盗窃老丈人养老钱500万元的案件。
李某某与常某系夫妻,与其岳父常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常某某存有510余万元养老钱,这笔钱款以大额存单形式储存在银行。
2023年4月,常某发现丈夫李某某一天一夜没回家,多次拨打丈夫电话均无法接通,于是前往丈夫公司询问,才得知早在十天前,丈夫就向公司请假,之后未再上班。
常某想起,几个月前,丈夫曾以投资名义拿走家中几十万积蓄。常某及其父亲遂查看存放在柜子里的大额存单,并立即前往银行进行查验。经银行查验,发现该存单并非原件。随后,银行工作人员使用常某某身份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存单内余额几乎为零。常某某连忙报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火速开展侦查工作,并于十天后在怀柔区一家宾馆将李某某抓获到案。
经调查,2023年4月12日至12月2日,李某某利用此前知晓常某某银行账户取款密码的便利,盗窃常某某的身份证件及上述银行存单,后分9次支取存单内存款及利息共人民币510余万元。李某某又盗窃常某某银行借记卡,通过POS机盗刷银行卡内余额2.4万余元。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为由对被告李某某提起公诉。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虽有“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本案中,李某某未获得常某某的谅解,且常某某为老年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老年人财物,法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李某某盗窃案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李某某退赔常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一十三万余元。目前,判决已生效。(光明网记者 陈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