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患者进行种植牙治疗,口腔医院未按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患者能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权益?口腔医院是否应当返还治疗费?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种植牙治疗相关案件。该案中,患者认为口腔医院存在欺诈,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依据,起诉请求三倍赔偿。
医疗服务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基本案情
2024年邓某因上牙仅剩5颗、缺损严重到某口腔医院治疗。该医院为邓某制定了治疗方案,双方约定治疗费用为4万元,邓某全额支付。医院开具的收费票据载明了治疗所需材料、数量和金额等,所需材料包括进口骨膜、骨粉、钛架、国产牙冠等。《口腔种植病历首页》中记载邓某所用骨膜,与收费票据中骨膜的类型相同,邓某在上述病历首页签字。
邓某接受了部分治疗后,认为医院并未按照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存在欺诈,并提交其与医院工作人员的录音,录音中工作人员认可曾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材料。医院称,录音中邓某存在引导式提问,其实际使用的也是进口骨膜,但不是瑞士进口骨膜,且其收取的骨膜费用就是实际使用的材料的费用,并非按照瑞士进口骨膜材料进行收费。
邓某以口腔医院未按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存在欺诈为由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口腔医院返还治疗费4万元,并三倍赔偿12万元。
法院判决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口腔医院是否应当返还治疗费,返还的金额是多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是以进行生活消费为前提。本案中,患者邓某牙缺失已经严重影响牙齿功能的正常发挥,其选择种植牙是为了治疗,因此该种植牙治疗不属于生活消费范畴,故本案不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口腔医院虽然按照实际使用的骨膜材料收费,但根据邓某提交的录音,口腔医院认可曾承诺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材料,故口腔医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邓某要求口腔医院退还医疗费具有法律依据。关于具体退费金额,考虑邓某后续还需至口腔医院接受治疗,骨膜、骨粉等材料已经实际使用植入,相关材料并没有政府指导价格等实际因素,法院酌情判决口腔医院退还邓某治疗费2.2万元。
法官说法
在口腔医院接受诊疗服务的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需根据诊疗目的来判断。
牙齿整形改善颌面是医疗美容服务的重要分支。一般认为,这类诊疗措施应当归入生活消费的范畴。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孙某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侵权责任纠纷案》明确:消费型医疗美容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医疗美容机构存在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但是,治疗牙齿疾病的口腔临床诊疗措施明显不同于牙齿整形措施,前者是为了减轻或消除患者疼痛等症状、恢复牙齿器官的咀嚼功能,维护口腔健康。一般认为,以治疗为目的的口腔诊疗行为不宜直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刘荧 光明网见习记者 刁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