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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雪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电子烟案,揭开了一条从配件组装到网络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地下产业链。法官提示,国家明令禁售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市面上私下流转销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绝大多数是小作坊生产的“三无”劣质产品,暗藏多重安全与健康隐患。
刘某是一名“00后”,在东莞有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组装的小工厂。2023年起,他发现水果味电子烟有利可图,便打起了销售水果味电子烟的主意。起初,他自己并不生产水果味电子烟,而是充当中间商,从别人那里购买后通过社交群倒手卖,赚取差价。不久后,为了赚更多钱,刘某开始不满足于只赚差价,便决定自己加工水果味电子烟进行售卖。
刘某从生产电子烟的零配件、雾化芯售卖的张某(已另案处理)手中购买零配件,组装成没有注烟油和封膜成产品的前端产品,再购买水果味烟油。之后,他会根据客户需要委托孙某(已另案处理)的工厂进行注油并封膜,加工成不同口味的水果味电子烟产品。
2022年,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水果味电子烟等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被全面下架。无法通过线下渠道正常销售,刘某便通过社交群发布相关内容,和客户单独沟通,定制水果味电子烟。产品制作完成后,刘某通过快递把货送到客户手中。
2024年4月,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2023年至2024年4月间,刘某通过网络等方式非法向多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至北京市东城区等地,销售金额共计6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向他人销售水果味电子烟,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请对刘某判处刑罚。
东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
本案审理法官杨晓琪提示,电子烟本质上属于烟草制品,其生产经营需取得相关资质许可。未获许可擅自生产电子烟,不仅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还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即便持有烟草经营许可,生产、销售水果味电子烟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尤其需要警惕的是,琳琅满目的水果味电子烟,因新奇口味更易吸引未成年人等群体,可能导致其因好奇心染上烟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