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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某天,胡某甲到某餐厅为同学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出来喝些酒,蒋某某同意,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也来到餐厅,随后三人又喝了四瓶啤酒。
之后,胡某甲又提议外出继续玩耍,之后遇见邓某某等四人,七人就一起到湖边玩水。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溺水身亡。其他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后来,胡某甲的父母就将餐厅和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等诉至法院。
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等主办的“送给孩子一束法治的光”系列未成年人普法活动(第五场)在光明网等3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播出。
在活动现场,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蔡金芳选取了3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加以介绍,以案为鉴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行为规则和法治意识。
蔡金芳介绍说,上述案例发生在重庆市某中学三名初二学生的身上。最终法院判决,餐厅卖酒给未成年人且放任他们饮酒,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原告损失。其他六名未成年人,与胡某甲一起喝酒,且没有制止胡某甲下湖,未能尽到相互照顾、提醒的义务,他们的监护人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启示我们: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买酒,经营者不能向未成年人卖酒。”蔡金芳认为,此案正是因为几名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买酒饮用,饮酒后还下湖戏水,才导致了悲剧发生。“同学们要以此案为诫,如果大人让我们去代为购买酒,那是不可以的。”
孩子是每个家庭最珍贵的礼物,更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基石。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法官表示,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因经营者的过错行为导致未成年人饮酒后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增加,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认定违法售酒行为与未成年人饮酒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并供其饮用、同饮者或者共同从事危险活动者未尽到相应提醒和照顾义务,对该未成年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承担相应的按份赔偿责任。遭受人身损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按照民法典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