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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院生效裁判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将严重挑战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进而影响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我国1979年颁布刑法时就设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罪名。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独规定为一条,并将“拒不执行”修改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同时增加了“情节严重”的限制性条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同年,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作了两处修改,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以及单位犯罪的规定。这表明,国家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制度设计持续完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严重侵蚀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已成为当前法治建设的一大顽疾。近年来,我国执法司法机关通过专项行动、强化协作、完善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与此同时,相关犯罪日益呈现出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化、跨区域等特点。具体来说,一是行为手段日趋隐蔽与多样化。被执行人不再局限于直接的暴力抗法,而是通过更为复杂的财务操作等方式来规避执行。二是财产转移的跨区域性与技术性增强。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科技的发展,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更加多元化和技术化。三是拒执主体的组织化与共犯现象突出。当前拒执犯罪不再局限于被执行人单独实施,而往往是有组织地串联案外人共同对抗执行。这些情况给办案带来了不少挑战,导致出现追诉启动难、取证难等困境。同时,虽然刑法规定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但实践中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把握尺度不一、认定标准不统一,常常导致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差异较大,这不仅影响司法公信力,还让部分“老赖”有机可乘。
此次“两高一部”通过明确公检法职责分工、细化证据标准、完善自诉程序等举措,为破解打击拒执犯罪实践难题提供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彰显了国家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权益的决心。这一文件从程序衔接、证据标准、部门协作等多个维度完善了拒执案件办理工作机制,其创新价值和实践意义值得充分肯定。
首先,明确了公检法的职责分工,构建了无缝衔接的工作流程。《意见》全面界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案件中的具体职责及衔接程序,三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将极大提升拒执犯罪案件的移送效率和办理质量。其次,细化了证据标准和移送要求,有助于破解取证难题。《意见》第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案件应附的五类证据材料,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证据、证明其负有执行义务的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证据、证明其存在拒执行为的证据以及证明拒执相关情节或后果的证据。这一细化规定一方面引导法院执行部门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为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再次,强调适用公诉转自诉程序,重点解决自诉案件“立不上、诉不出、判不了”的难题,有助于进一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最后,要求建立联席会议机制。通过定期会商,统一证据标准、协调案件处理、研判犯罪态势,确保打击工作常态化、专业化。
《意见》的出台,构筑了严密的惩治体系,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为法院执行工作扫清障碍,向社会传递出“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必受惩”的明确信号,让“老赖”们无处可逃,同时有利于培育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推动形成尊崇法律、敬畏裁判、恪守诚信的社会风尚,这既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落地生根的生动体现。
(作者:韩 旭,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