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光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 孙满桃)陈某颖利用未成年人邓某辰实施贩卖、运输毒品,将邓引入歧途;苗某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右美沙芬;刘某明等人拉拢未成年人贩卖并容留多名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
在第38个国际禁毒日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10件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值得关注的是,有三起案例为未成年人涉毒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陈某颖判处死刑,对苗某坡、刘某明等人依法从重处罚,宣示了全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定决心。
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社会阅历尚浅,法律意识不强,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参与毒品犯罪,沦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会受到严重侵害。
在陈某颖贩卖、运输毒品案中,被告人陈某颖指使未成年人邓某辰等携带毒资、交接、运输毒品,将邓某辰引入歧途。陈某颖因抢劫负案在逃期间又实施毒品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根据陈某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严惩并判处死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024年,右美沙芬被列为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受猎奇心理驱使和不良群体引诱,容易沾染新型毒品。
在苗某坡贩卖毒品案中,被告人苗某坡明知未成年人服用氢溴酸右美沙芬片“兴奋、上瘾”,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右美沙芬被列管后仍大量购买囤积,多次向十余名未成年人出售,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应依法从重处罚。苗某坡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据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苗某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近年来,依托咪酯往往被不法分子伪装成电子烟流入市场,并以“上头”作为宣传噱头,对涉世未深的青少年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诱惑性,滥用群体低龄化特征明显。同时,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差,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拉拢,误入歧途。
在刘某明等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中,被告人刘某明、高某彩纠集未成年人朱某豪多次向多人贩卖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还称“让朱某豪出面卖货风险小一点”;被告人刘某明、柳某欣、张某杰、孙某多次容留或容留未成年人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涉未成年人的新型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立场。同时,法院提醒青少年谨慎交友,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辨识能力,切记“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不要尝试任何所谓“上头”“刺激”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