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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德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在调解结案后向司法鉴定机构发出司法建议,推动涉保险司法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从源头减少类案纠纷。
案件详情
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均投保于福建某财险公司)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后吴某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吴某损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因损害赔偿问题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福建某财险公司认为福建某司法鉴定所认定吴某构成九级伤残的鉴定依据不足,且鉴定程序违法,故对吴某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提出异议,一审判决支持吴某的部分请求后,福建某财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和结果
案件进入二审后,宁德中院承办法官细致梳理争议焦点,深入了解双方诉求,发现双方矛盾集中在伤残等级认定及赔偿金额计算上。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财险公司释法析理,另一方面引导吴某合理调整赔偿诉求。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案件虽已调解结案,但承办法官注意到,涉保险司法鉴定活动中存在的委托行为、到场见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可能成为引发后续纠纷的隐患。为此,宁德中院向司法鉴定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规范鉴定委托行为和到场见证行为,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的质量和公信力,助推道交领域保险理赔纠纷先行化解。司法鉴定机构采纳了该司法建议,表示将进一步规范鉴定行为。
代表评价
杜应影 宁德市人大代表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新闻采访部副主任
调解不止于案结事了,更在于治本清源。该案中,法院不仅着眼于个案纠纷化解,更通过司法建议推动行业规范,从源头上减少类案纠纷,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司法鉴定是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其规范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法院在案件审结后主动延伸职能,向鉴定机构提出针对性建议,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保险理赔更加透明、高效。这种“调解+治理”的模式,既高效化解了当事人矛盾,又推动行业规范完善,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