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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掌握账号管理、流量分配、内容审核等关键权限索取财物,有平台运营人员收受贿赂获刑
如何堵上平台运营中的贪腐漏洞?
本报记者 陈丹丹
阅读提示
平台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平台流量衍生的“隐性”利益和竞争优势也成为贪腐行为的新目标。法律专业人士建议,互联网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和制衡。
入驻、评级、热搜提报、用户签约、账户封禁……在各大互联网平台上,这类规则的制定、决策评判、奖励与处罚,关乎广大平台用户的实际权益。大到账户入驻、评级、解禁,小到作品的流量支持、热搜置顶,只要用户和平台建立关联,都必须按照平台设立的规则行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数据显示,在该院过去5年审理的127件此类案件中,除传统贪腐高发部门外,掌握平台资源管理和审核权限的平台企业内部相关部门贪腐现象也较为严重。
实践中,针对平台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要、非法收受贿赂这一问题,法院如何审判?互联网企业如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堵住漏洞?
运营人员因收受贿赂被判刑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作为某短视频平台主播运营人员的郭某,利用管理主播等职务便利,向主播张某等4人索要或非法收受钱款共计300万元,用于购房、购车、网络游戏、日常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判决郭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
“郭某虽系平台普通员工,但因掌握管理权,对于主播的视频内容、业务统计等具有一定程度的决策权,加上大部分涉虚拟平台事项管理缺乏客观评价标准,导致其在小小职位上收受贿赂达3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类权限类似于政府管理人员掌握的市场准入权。”长期关注平台经济与电子商务领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认为,互联网平台已成为商家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相关平台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掌握着对入驻平台用户的审批权。
此前,在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平台电商运营管理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平台带货主播钱款共68万元,为该主播提供恢复违规直播信用分、营销指导等帮助。
法院认为,李某利用其任运营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平台主播贿赂款,为其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小权限滋生大贪腐
有关专家表示,平台对入驻用户的管理本身具有一定特殊性,平台企业基于技术控制能力和非对称的数据占有优势,在对平台规则的制定、执行过程中产生一定的管理权限。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看来,诸多因素导致平台的管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易被滥用,“一方面,互联网平台运营人员往往掌握着账号管理、流量分配、内容审核等关键权限;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普遍呈现组织架构扁平化特点,导致各层级的工作人员职权相对集中,业务流程中相互制约不足、审查不严”。
互联网平台企业内部的扁平化管理、短链路决策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贪腐现象滋生。在杭州警方2024年侦破的一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中,王某作为某电商平台基础岗位的运营人员,因掌握该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入驻审批权限,在短短一年时间内收受商家贿赂达9200万余元。
薛军分析认为,当前,互联网平台社会影响力较大,而相关的平台型企业却缺乏与之对应的高效管理体系,此外在“互联网+行业”新业态模式下,借助线上平台这一依托,贪腐犯罪手段往往与技术紧密结合,行为人利用网络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手段更为多样、隐蔽,难以发现和追踪。
吴沈括也认为,互联网企业的合规体系建设和业务创新之间存在节奏错位。“互联网行业业务模式的特征是快速迭代、持续创新,但合规管理体系的更新通常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速度,特别是新业务上线初期,企业重心往往会放在验证商业模式、抢占市场份额等目标上,合规资源投入相对有限。”
构建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
“合规管理应从传统的事后追查向覆盖事前预警、事中监测的全流程风险管理机制转型。”吴沈括分析认为,互联网企业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关注高频廉政风险点、业务流程制约薄弱点、重点岗位监督缺漏点等,加强对关键岗位的监督和制衡,减少寻租空间。
“此外,一些电商平台也可以重新设计审批流程,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判断,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吴沈括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立法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涉企贪腐法律规范体系建设,细化法律规定,明确定罪量刑,统一裁判尺度,完善涉案财物处理机制。此外,还需继续完善非公贪腐犯罪司法解释,细化证据收集、立案、定罪量刑等标准,针对类案办理中的难点、争议点及时出台指导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陆续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施行从制度和法律上将平等对待国企、民企的要求落实下来,惩治民营企业员工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损公肥私”的行为。
吴沈括认为,应当通过法律或者政策明确平台管理的法律边界,借助行业协会等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共享违法信息,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此外,对于具备管理职权的员工,应加强廉洁教育,并制定客观的业务评价标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应采取综合措施打击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行为。首先,可以开设公开举报渠道,形成内部腐败惩戒机制;其次,构建业务交叉审核机制、增强审核程序的透明性;同时,赋予入驻平台的商家或个人申诉权,以此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薛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