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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赖书闻)近日,记者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一宗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对武汉某种业公司及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侵害“早巨荔1号”荔枝新品种权的行为,判决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创新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计算规则。
经审理查明,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行使维权权利。2024年4月,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电商平台以“仙桃荔”的名义销售侵权苗木。专业机构鉴定确认“仙桃荔”与“早巨荔1号”为同一品种。
经深入调查发现,两被告店铺客服系统互通,在明知“早巨荔1号”系授权品种的情况下,仍宣称2023年嫁接苗木超2000株。并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经营者黄某在诉讼期间甚至注销经营主体企图逃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武汉某种业公司变更网店名称继续销售,黄某采取注销主体的方式对抗诉讼,其故意侵权、毁灭证据的情节恶劣。法院针对无证经营、持续侵权等严重情节,顶格适用三倍惩罚系数,最终计算出334570元赔偿总额。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