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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脉悠远,薪火相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承载着历史记忆与文化基因,其保护与传承关乎文化根脉的延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遗的商业化利用日益蓬勃,为“活态传承”注入了新活力。然而,非遗在商业化浪潮中也面临着权利归属不明、创新尺度失衡、知识产权保护滞后等现实挑战。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文化自信自强,铸就社会主义文化新辉煌。加强非遗保护正是题中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司法作为定分止争、保障创新的重要力量,亟需为非遗的传承与创新注入强劲的法治动能。
当前,非遗商业化进程中显现的法治问题值得关注:一是权利归属复杂难定。非遗多为集体创造、代代相传,原始权利人模糊不清,导致商业化授权混乱、利益分配失衡,传承人、社区与市场主体间的纠纷频发。二是现有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与非遗传承的长期性需求存在矛盾。知识产权保护期制度旨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体创新利益,而非遗需要认可和保护其传承价值,其保护期限也需要相应延长。三是创新尺度把握失当。过度商业化可能损害非遗的本真性,而创新不足又难以适应时代需求,这既制约产业健康发展,也易引发文化侵权争议。
为有效化解上述难题,护航非遗在商业化浪潮中行稳致远、焕发新生,司法服务保障需从以下四方面精准发力:
一是以司法服务下沉打通非遗解纷“最后一公里”。在非遗资源富集地或特色产业区探索设立巡回法庭或专业调解站点,推广“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判”的高效模式。探索将地域特色非遗元素如曲艺、民俗融入调解过程,以文化认同促进矛盾实质化解。
二是以知识产权“特殊保护”激活非遗传承创新动能。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架构内,为非遗量身定制特殊保护条款势在必行。在著作权法中,可增设集体创作与传承非遗项目的保护机制,认可以集体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与保护的合法性;在专利法范畴内,引入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富有传统特色的技艺方法给予适度宽松的专利保护,适当放宽对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要求;在商标法领域,设立非遗标志注册保护通道,为非遗项目的名称符号图案等提供长期乃至永久的商标保护,筑牢法律防线,为传承创新提供坚实支撑。
三是以“专业化审判”筑牢非遗保护屏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在关键非遗区域推动设立专门的非遗保护法庭或组建专业合议庭,选任熟悉非遗特性、传承规律的法官,并吸纳非遗传承人、文化学者、行业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或专家顾问,为技术事实查明与文化价值判断提供专业支撑。探索建立跨区域法院非遗保护协作机制,凝聚司法保护合力。
四是以“多元共治”构建非遗协同保护大格局。深度融入非遗保护治理体系,强化“府院联动”机制,联合文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民宗等部门,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平台,完善非遗项目法律风险预警、执法衔接与协同保护机制。引导行业商协会等社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与自律公约,约束市场主体行为。鼓励传承人、社区、市场主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利益共享机制,共同参与非遗保护决策。加强对非遗创新成果的引导与监督,防止过度商业化和滥用,在法治轨道上实现保护、传承与创新的动态平衡。
非遗的“活水长流”,离不开法治的坚实护航。司法服务精准发力,知识产权保护有力有效,方能确保非遗在商业化浪潮中不失本色、焕发新彩,让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的传承与创新之路上枝繁叶茂、生生不息。(王静 邵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