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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6月12日电 (记者 孙满桃)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6个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
记者注意到,案例2、案例3均涉及利用AI技术侵权的问题。在这两起案例中,最高法明确,未经许可AI化使用他人声音,应承担人格权侵权责任。而擅用他人肖像供用户“换脸”,应承担肖像权侵权责任。
在案例2“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利用AI技术(即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其声音,并提供给用户配音,使得殷某某的声音信息被用于多处。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丙公司向殷某某赔礼道歉,甲公司、乙公司连带赔偿损失25万元。人民法院上述判令体现了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充分保护。
在案例3“彭某某诉某软件运营公司肖像权纠纷案”,某软件运营公司通过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牟利。该公司在未获彭某某授权的情形下,利用其肖像供用户“换脸”。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害肖像权,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千元。
最高法表示,这有助于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时,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侵害他人人格权。
最高法认为,AI技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领航新兴技术发展的方向,其广泛应用势不可挡。但当前,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该类技术的独特性能以及对民事主体权利的影响,需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兴利除弊,确保新兴技术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