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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行为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
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三个专题:“严格公正司法,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本专题聚焦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和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人格权益等领域,旨在讲述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过程中积极助力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促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故事,进一步释放民法典的良法善治功能。
记者关注到,其中一起案例为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从行为性质、生态破坏后果、过错程度等角度依法认定被告的法律责任,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更加重视盲目“放生”可能带来的生物安全风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守护绿色家园具有重要意义。
案情显示,2020年12月,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将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投放至江苏省常州市长荡湖。后其投放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死亡鲇鱼,至2021年2月,当地渔政部门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
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具有极强适应能力、繁殖能力的外来物种,入侵成功将对本土鱼类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打击。涉案投放行为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鲇对长荡湖水质造成的影响,二是未打捞上岸的革胡子鲇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损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专家评估费用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徐某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主观故意,且投放革胡子鲇造成严重的生物安全风险,威胁国家生物安全,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生态破坏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某明知徐某购买革胡子鲇投放于天然开放水域,并根据徐某的要求将革胡子鲇运输至长荡湖投放现场,构成共同侵权,应对徐某违法投放造成的生态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事务性费用1.8万元等,用于长荡湖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