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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被移出“黑名单”后我如释重负!”近日,曹某向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发来信息,字里行间透露出烦心事解决后的轻松和舒畅。
曹某与顾某某原为男女朋友关系,顾某某偶尔称曹某“老婆”。顾某某从事土方运输工作,2022年9月28日,由于土方运输款支付困难,顾某某向刘某某出具借条,将运费结算欠款转为了个人借款,连同利息共计欠款10余万元,并承诺按照分期计划进行还款。此后,顾某某支付了一笔欠款,曹某代为支付了一笔欠款。
因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刘某某于2023年2月22日将顾某某及曹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曹某与顾某某共同经营工程业务并共同偿还运费欠款,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曹某与顾某某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卡被冻结。曹某在银行卡无法使用后,才知晓自己因未履行生效判决已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不服生效判决,曹某与顾某某一起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以再审审查期间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达到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明标准为由,驳回了二人的再审申请。
“我和顾某某不是夫妻关系,与他有生意往来的人我都不认识,我也没有参与过他的生意,请检察机关为我主持公道!”无奈之下,曹某拉着顾某某一起,向光明区检察院提出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
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曹某与顾某某曾为男女朋友关系,诉讼时已分手,并非夫妻关系,刘某某提供的借条、运费结算单上均未有曹某的签名,刘某某提供的曹某的转账凭证上虽有“顾某某付运费”“全部付清”等备注,但不足以证明曹某与顾某某共同经营工程业务。在顾某某签署借条后,曹某虽曾用个人账户向刘某某付过款,但该付款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加入或是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并无必然联系。此外,顾某某另有两笔转账,在借条签署时被遗漏计算,刘某某对此表示认可,同意在未还款项中予以扣除。
从彻底解决各方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减少讼累的目的出发,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3名当事人一起解决问题。在分别认真听取了三方当事人意见、认为时机成熟后,检察官安排他们会面。
今年3月14日,经检察官释法说理,顾某某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顾某某支付刘某某3万元,刘某某不再要求执行原审判决内容。随后,法院依据该和解协议,引导刘某某撤回了执行申请。至此,困扰了曹某一年多的烦心事终于了结,她的生活总算可以回归正轨。
民法典·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