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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法快问快答之【五一特辑】
满心欢喜入职,却发现合同里藏着 “离职违约金”“模糊薪资条款”?以为签完合同就能安心工作?却被告知不缴交五险一金......
小夏收集了后台大家最最最最关心的热门问题top4~今天五一国际劳动节,让法官手把手教你看穿合同“套路”,快问快答准备好!速速收藏这份避雷指南,用法律武器为自己撑腰!
问题1
法官说:不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劳动者都应积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
所有打着“可以不用签,我不骗你”旗号的都是大忽悠哦!
问题2
法官说: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老板们看好了,可不要因小失大哦~
问题3:
法官说:不可以。参保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保,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参保社会保险,存在被行政处罚以及向劳动者赔偿损失的风险。劳动者不参保社会保险,在退休、失业或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将无法享受相应保障。
注意!用人单位不要随意规避缴纳社保的义务,劳动者也不要随意放弃缴纳社保的权利。
问题4:
法官说:不可以。《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除了有关服务期、保密期和竞业限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老板们请注意,乱扣钱、无故拖欠工资都是违法的哦!劳动者也要及时观察自己的工资是否准时无误到账~
供稿:民一庭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