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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对于涉企民事案件无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拖延民事诉讼。”4月27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再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通知指出,对于涉企刑事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通知指出,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最高法强调,要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通知指出,对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或者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对于涉企新类型案件,应当依法审慎处理,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强化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通知强调,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制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法惩治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敲诈勒索、造谣抹黑、恶意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行为,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法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公正审理涉企行政案件,促推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通知指出,法院要加大对涉企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赔偿等重点领域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力度,坚决纠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和乱查封现象,坚决依法追究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贯彻落实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基本原则,切实纠正小过重罚、重责轻罚、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