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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4日电(记者 孙满桃)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的商业秘密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需要在法律上给予严格保护。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范刑事案件办理,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那么,《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定罪量刑等标准如何规定?
最高法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李剑介绍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重大修改,优化入罪标准为“情节严重”,将最高法定刑提高至十年。
因此,《解释》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二年内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犯罪数额降低为“十万元以上”。
关于损失数额的认定,《解释》主要沿用原有相关司法解释,区分不同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社会危害性大,可以按照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损失,并不要求实际使用商业秘密;对于“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以及“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的情形,按照行为人使用商业秘密造成权利人利润的损失计算;对于造成商业秘密丧失非公知性或者灭失的,按照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认定损失数额。
关于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解释》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方式。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或者违反保密义务,将商业秘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往往支付钱款等财物。《解释》据此规定,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价值,可以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因使用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润亦可以认定为违法所得,该利润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
关于量刑升档的认定。《解释》根据实际,将原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入罪情形作为升档量刑标准,严惩严重的犯罪行为。
李剑解释称,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该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行为,就构成该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方式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实质上是一致的。行为人窃取、刺探商业秘密,可能会采取盗窃、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商业秘密的,可能会采取贿赂手段;非法提供主要是指知悉、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将商业秘密披露给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情形,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第二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两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有效衔接。”李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