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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孙满桃 见习记者刁慈)剧本雷同、泄露未公映影片素材、未经授权开发影视衍生品……4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涉影视作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据介绍,近五年来,北京朝阳法院审结的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案件整体呈增长的趋势。
随着影视行业的持续繁荣,市场中存在为了争夺份额和资源采取抄袭、盗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影视作品创意、剧本、画面等情况。特别是数字技术发展,使得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和复杂。
“涉影视行业知产民事纠纷发生在影视作品的筹备、创作、商业使用等各个环节。”据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庭长崔立斌介绍,涉及到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侵害署名权纠纷、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多个案由,需要进一步加强全链条的司法保护。
“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影视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各阶段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副庭长鞠仁提示,在影视作品的创意孵化阶段,相关主体应重点注意剧本委托创作的验收标准、剧本抄袭与借鉴的边界、剧本改编及保护作品完整性、服化道使用、署名等问题;在拍摄制作阶段,法律风险集中于附带性使用他人作品、发行前素材泄露等环节;而在宣传发行阶段,纠纷主要在于影视作品的截图、剧照、海报等作品元素的合法使用,表演者权利范围,影视衍生品的法律保护等。
会上,北京朝阳法院还发布了七个涉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侵权典型案例,北京朝阳法院民事审判五庭法官田芬就四起案例进行现场通报。
其中,某电影的著作权人某文化公司,未经许可完整使用了张某在旅游社交平台发布的某建筑的照片,法院依法认定该文化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某公司违反合同保密约定,在进行电影《悟空传》的音频后期制作时将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并通过网盘向案外人传输电影素材导致素材泄露,法院判决该公司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赔偿损失330余万元。
此外,典型案例还包括认定影视作品的剧照、海报的著作权归属剧照、海报的作者,而不归属于影视剧著作权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影视作品进行衍生品开发构成著作权侵权等。
北京朝阳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东表示,北京朝阳法院聚焦影视作品创作、制作、传播、衍生品开发等全链条环节,加强前端预防、完善审判机制,做深做实涉影视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建议相关各方不断强化协同联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行业规范,共同构建全链条司法保障体系,助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