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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就离婚,已付的高额彩礼可以要回吗?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调解该起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案情回顾:
2021年11月,小江与小邹(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在数月后登记结婚,后于2023年7月举行婚宴。结婚前,小江给予小邹彩礼28万元和一条价值3.2万元的黄金项链。
2023年11月,经过一段时间共同生活后,小江认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又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福鼎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小邹返还彩礼28万元和黄金项链。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本着“当调则调、调判结合”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反复与小江、小邹及其家人沟通,了解双方实际经济情况以及婚姻存续状况,并且结合本地风俗习惯,充分权衡各方利益,耐心引导双方敞开心扉,向双方解释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阐明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彩礼的返还均作出让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小邹返还小江彩礼8万元。
法官说法:
返还部分彩礼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由一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另一方给付的礼金或者贵重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聘礼、价值较高的首饰、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此案中,小江与小邹虽结婚一年有余,但共同生活时间不多,且结合所给付的彩礼数额较高等实际情况,小江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通过调解促成小邹返还部分彩礼是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有效方式,也能较好引导双方当事人形成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