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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 孙满桃)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今日在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表示,未经许可在直播中演唱、朗诵他人作品等也是网络直播著作权纠纷中,构成侵权的常见类型。同样,在直播间中朗诵或者以其他形式就他人作品进行“表演”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当天,该院对外通报涉网络直播著作权案件审理情况。记者获悉,在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在直播中,未经许可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等行为,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
当前,网络直播形式日益丰富,所涉作品类型众多。为了增强网络主播的版权保护意识,助推平台优化存在较大侵权风险的直播模式,有必要就网络直播中常见的侵权场景进行明确。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未经许可在网络直播中播放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例如,在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科技公司、袁某某一案中,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歌曲作为背景音乐的行为,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认为,对直播视频进行回放的行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如在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科技公司、袁某某一案中,法院认定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回放功能使得公众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直播过程中使用的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主播应当强化法律意识,加强自我规范。”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主播在使用他人音乐、影视片段或文案时,要积极寻求授权并支付授权费用;发生侵权纠纷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化解,并积极调整避免二次侵权的发生。同时,主播应当增强内容原创性和吸引力,避免直接搬运或模仿他人作品,减少低质竞争和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