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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消费者网购一款钢笔,蘸墨试用后申请退货。商家认为蘸墨后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那么,钢笔最终能否退货成功?让我们通过下边这起案件,看看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20日,原告在被告某公司运营的网店中购买一款品牌钢笔,花费5500元。收货后,原告用笔尖蘸墨试用,发现笔尖粗细不符合要求,于7月24日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被告某公司辩称,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注“商品应用清水试用”,原告已经蘸墨试用,对钢笔的毛细功能产生了影响,退货会影响二次销售,且蘸墨试用后的钢笔无法退货属于行业惯例,因此被告才拒绝了原告的退货申请,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的退换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该案中,被告辩称涉案商品交易快照中已经载明,收到商品后第一时间蘸清水试写,确认无误后加墨使用,如上墨试写不支持退换,但结合商品详情内容及提示字体,该提示位于页面详情最底部,并未使用显著字体和颜色,且未在消费者单次购买行为的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客服也未在销售过程中单独提示商品需要蘸清水试写,因此该提示不构成显著提示。
法院认为,本案试用行为不影响涉案商品的二次销售。钢笔作为书写工具,购买后蘸墨试用系确认商品品质的合理行为。蘸墨试用不同于上墨试用,上墨试用可能导致钢笔内部产生不易清理的痕迹,或存在堵塞毛细结构等损伤钢笔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仅蘸墨试写了几个字,并在试用后已将商品笔尖清洗干净,该试用行为不会对涉案商品价值造成较大贬损,也不影响二次销售。
综上,法院认为,对于被告抗辩商品已经影响二次销售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未进行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行为构成欺诈的主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宣传欺诈的故意,原告也未因此陷入错误认知购买商品,因此关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同时原告将涉案商品退还给被告,由此产生的合理运费由被告承担。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高雅:经营者应在商品宣传页面应以显著字体、颜色等方式对商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信息进行提示,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特殊商品或情况进行显著提示。对于价值较高的商品,除标注退货规则外,还需详细说明商品使用注意事项、保管要求及可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
消费者在下单贵重或特殊商品时,应当主动查阅商品参数、查看详情说明,必要时通过在线客服等渠道进行咨询。在收到商品后,应按照商品说明或商家提示合理试用商品,避免因不当试用导致商品价值贬损或影响二次销售。
最后,不得滥用退货规则进行商品试用,对已产生明显使用痕迹或价值贬损的商品,可能不适用退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