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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帮同事套取贷款赚“好处费” 法院判决双方协议无效

来源:工人日报2025-04-10 10:32

  【说案】帮同事套取贷款赚“好处费” 法院判决双方协议无效

  法律规定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

  本报记者 周倩

  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他人,可以从中赚取“好处费”吗?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近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案例。该案中,戴某收取1万元“好处费”帮唐某从银行套取贷款6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事后,唐某将资金用于赌博,无法偿还债务。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并判令唐某偿还戴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及损失2.5万元。

  【案情介绍】

  戴某和唐某曾经是同事关系,某日,唐某称家人生病住进ICU急需钱款,向戴某借款。因借款金额较大戴某无力承担,唐某便央求戴某与其一同前往贷款中介公司帮助唐某贷款。二人与贷款中介公司签订了《助贷服务合同》并约定了服务费,因唐某以自己名义进行的贷款银行未审批,故由戴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并转借给唐某。双方在中介公司补签了《借款协议》,明确彼此之间的借贷关系,约定唐某向戴某借款63万元,戴某从银行贷款后将款项出借给唐某,唐某按期返还本金和利息。

  成功向三家银行贷款共63万元后,戴某依约向贷款中介公司支付10万元服务费,自留辛苦费1万元,并将剩余52万元款项转账给唐某使用。唐某承诺后续会自行向银行偿还,然而唐某仅自行偿还了一期贷款,随后并未继续偿还。原来,唐某借款并不是给家人治病而是用于赌博,并且明确表示无力偿还借款。

  戴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偿还借款本金63万元及利息12万余元。唐某不同意戴某的诉讼请求,唐某称只收到了戴某52万元出借款项,且唐某曾向戴某分两次转账还款1.5万元和2万元,剩余未偿还本金数额为48.5万元。

  【庭审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案当事人双方一起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并以戴某名义贷款后转贷给唐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故二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唐某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戴某。

  根据转账记录显示,戴某直接向唐某给付的金额为52万元,应当予以返还;戴某向贷款公司转账10万元,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可以认定上述10万元为戴某替唐某垫付的助贷中介机构的中介费,唐某应当返还给戴某。

  法律禁止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且不得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牟利。因此,对于戴某主张唐某曾向其转账的1.5万元系好处费这一说法,法院不予认可,该笔转账应当视为还款。

  由于戴某已经偿还部分银行借款利息共计2.5万余元,唐某作为款项的实际使用方应负担这笔利息。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令唐某偿还戴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及损失2.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该案中,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的款项均系从银行贷款所得,故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的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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