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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周孝清 通讯员苏睿 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自2018年起,被告人吕某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任何营业资质的情况下,将服饰、摄像头、电子元件等零件组装成具有窃照功能的设备进行非法销售。2020年起,被告人顾某在明知被告人吕某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吕某提供售后及收取寄快递、录制窃照器材使用教程等帮助。2022年起,被告人尤某为非法获利,在未获取任何营业资质的情况下,采用在网上购买窃照专用器材后转卖的方式,从中赚取差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被告人顾某明知被告人吕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仍为其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尤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被告人吕某、尤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在庭审中当庭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评判三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