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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建院四年审判实践《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通报该院证券纠纷审判情况。
白皮书显示,2021年3月18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北京金融法院共受理证券纠纷案件9246件,占全部民商事案件收案数的44.07%。证券纠纷案件标的总额达438.24亿元,案均诉讼标的额约为473.98万元。
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中,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件9101件,占据首位,其次为证券交易合同纠纷案件68件,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件27件,融资融券交易纠纷案件18件,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案件14件,其余案由的案件18件。
据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涉及被诉发行人共计57家,形成57个系列案件,涵盖上交所主板、深交所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北交所、港交所。
白皮书揭露,北京金融法院审理的被诉57家发行人中,有45家发行人受到行政处罚,占比79%;有12家发行人未受到行政处罚,占比21%。同时,有3家发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57个系列案件中,除发行人作为被告之外,被诉的主体还包括27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共计188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董监高为105人,占比55.85%。被诉的中介机构总计为34家,受到行政处罚的为12家,占比35.29%。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是最主要的证券纠纷类型。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虚假陈述的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财务造假,还包括其他非财务信息的虚假披露以及未披露的信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涉及多个虚假陈述行为的情况较为常见。”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介绍。
白皮书显示,57个系列案件中,除证监会正在立案调查的2个系列案件尚未明确虚假陈述行为外,其余55个系列案件中, 31个涉及虚假记载、33个重大遗漏、4个误导性陈述。从行为目的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诱多型虚假陈述与诱空型虚假陈述。57个系列案件中,53个涉及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占比达到92.98%。1个涉及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仅为1.75%。3个同时涉及到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和诱空型的虚假陈述,占比为5.26%。
白皮书指出,证券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之外,同时起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以及中介机构,要求相关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已经成为常态化。随着《证券法》(2019年修订)域外适用条款的适用,涉境外上市发行人案件日趋增多;随着融资渠道不断丰富,金融创新产品结构和交易模式将更趋复杂化和专业化,诸如大股东违规减持引发证券欺诈索赔;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索赔;上市公司退市叠加证券欺诈引发索赔案件;特定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等新情况新问题逐渐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