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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以下简称“外国国家豁免法”)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外国国家豁免法,指导各地法院依法妥善受理和公正高效审理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相关程序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的受理、集中管辖、送达、审查等程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涉外国国家的民事案件由哪些法院管辖?在受理阶段有什么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规定?
据最高法民四庭负责人介绍,涉外国国家豁免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新类型涉外案件,有必要实行集中管辖机制,增强此类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外国国家豁免法的统一准确实施。
为此,《通知》第二条规定,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北京、上海等直辖市有多个中级人民法院,《通知》附件对具有集中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明确列举。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由海事、金融、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于涉及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即使涉及外国国家,仍然由专门法院管辖。
“除上述法院外,其他法院若已受理此类案件,应当按《通知》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上述负责人表示。
外国国家豁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外国国家及其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享有管辖豁免,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人民法院对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以不予受理为原则,受理为例外。
因此,《通知》第一条规定,起诉人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在起诉状中列明起诉依据的是外国国家豁免法的哪一具体条款,说明属于哪一种例外情形,以供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接收起诉状过程中亦有释明责任,经人民法院释明,起诉人仍未能列明法律依据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受理要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关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程序如何进行?记者注意到,《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的审查程序。
《通知》指出,当外国国家提出管辖异议、主张其享有管辖豁免时,人民法院除了要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是否成立,还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换言之,首先,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外国国家提出的享有管辖豁免的理由是否成立;其次,如果外国国家提出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也应当依职权进行全面审查,即在该理由之外,审查该外国国家是否确实享有管辖豁免、确实不属于管辖豁免例外情形。
《通知》还强调指出,外国国家参与管辖异议审查程序并陈述意见的,不视为接受管辖。这一规定,既与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外国国家“仅为主张豁免而应诉答辩”不视为接受管辖的立法主旨相一致,也有利于外国国家在管辖异议审查程序中积极参加询问、积极举证,以便人民法院更加高效地查明外国国家是否享有管辖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