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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就能获取隐私信息,“网络开盒”如此轻而易举
专家:应强化惩戒机制综合治理“网络开盒”行为
调查动机
近日,百度副总裁谢广军13岁女儿“网络开盒”事件引发持续关注。因对一名网友评论不满,13岁女孩将该网友个人隐私“开盒”,包括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全部公开,并引导其他网友对该网友攻击、辱骂。
随后,谢广军在朋友圈致歉。百度也发表声明称,坚决谴责这种窃取和公开他人隐私的网络暴力行为。
这并非个例。今年3月19日,四川成都被家暴16次当事人小谢发视频称自今年3月初起,有匿名账号在多个社交平台散布其户口本、身份证正反面等个人信息,并附有大量不友好言论,自己未成年女儿的照片也被挂在了网上。目前她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何“网络开盒”屡见不鲜、屡禁不止?如何才能有效治理?为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 本报记者 孙天骄
“有社交账号想要知道对方手机号、身份证信息,150元;提供身份证号可以调查人际关系,3000元;提供手机号可以生成手机实时定位,1800元;提供身份证号可查到其全国5年内开房记录,带酒店名称、开退房时间,2300元……”
这是《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通过知情人士指引,在境外社交平台查询“社工库”,进入相关群组后与一名为“××私人侦探所”的账号私聊后,对方给出的价目表。
据公开报道,“谢广军女儿开盒”事件中,开盒信息就来自海外的“社工库”——即黑灰产业从业者收集泄露的个人信息搭建的数据库。
记者通过知情人士演示看到,在外网某社交平台,只要在具备检索功能的社群中查询“社工库”“查信息”等关键词,就会出现大量相关群组和账号。有一些“社工库”俨然已形成系统,可以自动充值查询,充值多用虚拟货币;还有一些则是在群聊中或私聊客服提供信息进行查询。
例如,一个名为“××查询”、有4000余名群友的聊天群组,群内置顶信息写道:“发送身*证、邮*箱、姓*名、Q*号、手*号、微*ID、微*原始ID、企业统一信*编码等,即可查询。”在这个群组,只需要以上任何一条信息,便可获悉个人隐私。记者浏览该群组看到,一些被查到的个人隐私信息就直接被当作“开盒”成功的事例公布在群聊里,所有群友可见。
而在国内一些社交平台上,也有不少用隐晦话术引流“开盒”的帖子。例如,一名为“TE.科技!”的网友,发了多个内容为“老公出轨了,证据不足怎么办”“网上最近开盒这么厉害吗?这个怎么弄”的帖子,并暗示“有意向者”私聊联系。
在受访专家看来,“网络开盒”行为并非只是简单的网络恶作剧,其背后涉及诸多法律问题,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华北科技学院应急与国家安全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教授孙禹介绍说,“网络开盒”在民法层面,可能违反民法典第1032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规定;在行政法层面,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关规定,处罚款或者拘留;在刑法层面,违法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犯罪的规定。
“‘网络开盒’很多时候并不是单纯公布个人隐私信息,往往同时伴有对‘被开盒者’进行骚扰、辱骂、捏造事实的行为。这些行为也会违反行政法、刑法中涉及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的相关规定。”孙禹说。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开盒”事件背后存在不少未成年人的身影,他们有些甚至成了直接的“开盒者”。
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隗卓然认为,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缺乏隐私权保护意识,不了解“开盒”行为违反法律,再加上短视频、社交平台上的“开盒”行为往往伴随流量奖励,更刺激了一些未成年人参与其中。同时,由于网络空间的匿名性等技术屏障,使部分未成年人认为“开盒”不会被追责,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此外,部分未成年人家庭与学校教育不足,对未成年人网络行为的引导缺失,导致其缺少正确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底线,容易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盲目模仿,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治理“网络开盒”行为存在哪些难点?
孙禹指出,“网络开盒”的根源在于个人信息的泄露。信息泄露的原因复杂多样,有的是因为技术保护措施不到位,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有的则是信息收集者为了谋取私利,非法贩卖个人信息。再加上很多受害者在面对个人信息被泄露时,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如害怕再次受到报复、缺乏法律意识等,不会积极主动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即便部分受害者选择报案,由于违法者常常利用匿名技术、境外平台等手段隐藏身份,跨平台追踪难度极大,导致追责过程困难重重。
在隗卓然看来,责任年龄限制也是治理过程中的一大阻碍。一些未成年“开盒者”无需直接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仅依靠批评教育等手段,对他们的威慑力明显不足。同时,部分网络平台为了追求流量,不惜纵容争议内容的传播,甚至运用技术力量和舆论手段推动争议内容发酵,以此博人眼球、赚取流量,使得平台的审核机制沦为形式,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他补充道,相关法律与制度层面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对于“网络开盒”这种新型网络侵权行为,目前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界定具体标准,如获利金额、信息条数等,这导致在实践中执法部门和受害者有时会面临取证困难、证明困难以及定罪困难等问题。此外,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义务有所规定,但网络业态复杂,各个环节参与提供信息服务的平台主体繁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审核标准,使得平台在履行义务时缺乏明确指引,难以有效落实自身责任。
如何保障网络社交环境的清朗,杜绝“网络开盒”行为?
隗卓然建议,首先要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结合“网络开盒”行为的特点,细化信息条数、违法所得等入罪门槛,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在实践中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提高打击效率。
其次,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违法行为,增设“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开盒”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其主动发起的,根据其主观恶意程度及造成的后果,适当降低责任年龄,让其为自己的行为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增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
最后,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应加强多部门联合协作,形成打击涉个人信息网络黑产的合力。建立全国联动的侦破和惩戒机制,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作战能力。及时识别、取缔非法个人信息交易平台,从源头上切断“网络开盒”行为的信息来源。对“开盒”团伙化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网络开盒”行为的高压态势。
“总的来说,‘网络开盒’行为需通过法律细化、技术防控、教育引导和跨部门协作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对于未成年人,尤其需要关注其施害者与受害者的双重角色,强化监护人责任与平台义务,同时推动社会形成尊重隐私的网络文化。”隗卓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