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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为节约成本,餐饮店居然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月25日对外通报涉食品、药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记者关注到,案例案例三是一起食品安全领域的典型案件。
案情显示,被告人赵某系某餐饮店店长,主要经营河间驴肉火烧等食品的堂食和外卖。2024年3月至4月,赵某为节约成本,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马肉等,并制成驴肉火烧向外售卖,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经他人举报,赵某被抓获归案,之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在案。公安机关从餐饮店内起获涉案冻肉等物品。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起获在案的冻肉等物品、赵某的违法所得10万元均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认为,赵某为降低成本,在驴肉中掺杂马肉,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0万元,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亦违背《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原料真实性的强制性要求。餐饮行业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环节,诚信经营是商家立足之本。赵某身为餐饮店负责人,本应承担保障食品质量的主体责任,但其掺假牟利,不仅损害消费者知情权,更破坏了行业信誉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