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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袁隆平院士系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世界杂交水稻之父,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但是,两家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却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3月20日对外发布第五批15件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记者关注到,其中一起案例为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与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在这起涉知名育种家姓名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引人误认为与该知名育种家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力维护育种家的合法权益。
案情显示,袁隆平院士生前通过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之处,其在大米等商品外包装及网络宣传中使用“国米万年贡 袁隆平题”字样进行宣传销售。
某农业高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等。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袁隆平”姓名及签字包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删除不正当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签字的宣传内容;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享有对“袁隆平”姓名的相关商业使用权益。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产品与袁隆平院士或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表示,此案判决明确了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本案判决切实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有力维护了知名育种家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