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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是和平分手、一别两宽
背后却暗藏波涛、争议又起
两份不同的“离婚协议”
引发了一场“纸上罗生门”
今天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
2020年,小红与小林决定办理离婚,两人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的漳州某楼盘房产、车位由双方共同所有,小林将房产售出后需要另外支付给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
两人的离婚看起来是那么的平静又和谐,直到2024年小红将小林告上法庭,要求小林立即向她支付8万元补偿金以及利息,并向法院出示了另一份《离婚协议》。
不同于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这份新的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小林除分割给小红的50%房产、车位总价款外,还要额外支付8万元补偿金,且并没有设置出售共同房产的前置条件。
“我们的‘私人协议’只是备案离婚协议的补充!不然房子烂尾了,一直卖不出去,我岂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据了解两人在漳州购买的房产因开发商原因烂尾,产权证“悬空”,小林已将房屋挂牌半年依旧无人问津。
这段时间里小红多次催促小林支付8万,却遭反问:
“协议写的是卖房后给钱,房子都没卖掉,凭什么让我掏钱?”
小红:
“私人协议”第六条明确写了若与备案离婚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小林:
民政局存档的才是官方版本,而且如果没有卖掉房子我也根本就没钱!
【判决亮剑】
“烂尾不是挡箭牌”
尽管小红和小林在调解及庭审过程中始终都不愿退让,但双方都不否认两份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
无论是备案离婚协议或者“私人协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份协议都合法有效。尽管备案离婚协议约定卖房后才支付8万元补偿款,但“私人协议”写明了“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因此房屋是否出售,不影响8万元支付义务。
“不让履约者窒息”
若以售房为条件,则补偿条款形同虚设,但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则其大概率无力负担,因此法院结合两份协议中双方关于出售房屋的约定,同时考虑烂尾楼业主普遍的经济压力,最终从利益衡平的角度给予了小林10个月筹款期,同时驳回了小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虽是协议离婚的程序之一,但备案行为本身并非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便没有经过备案也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在同时签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就协议的效力进行约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供稿:海沧法院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