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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贷款,应该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就借款合同和保证、抵押等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引发的纠纷。其中,“甲贷乙用”的债务清偿责任主体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让我们以一起典型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分析“甲贷乙用”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责任归属。
基本案情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郝某签订《借款合同》,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郝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庭审过程中,郝某认为自己只是将身份证借给他人,实际资金使用人及车辆受益人都不是自己。
据郝某回忆,前段时间好友刘某手头紧,想借自己身份证贷款买车。他也没多想,爽快地给了身份证,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然而,贷款到期后,刘某和那辆车竟然“人间蒸发”,银行多次催款无果,最终一纸诉状将郝某告上了法庭。法庭上,郝某拿着那份亲笔签名的借款合同,彻底傻了眼。他这才意识到,当初的“义气之举”竟让自己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经审理,法院认为郝某出借身份证,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贷款购车,视为对实际借款人的认可,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郝某应当对借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在借款合同中出现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形,当出借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应当由谁来承担还款责任呢?
银行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晓实际借款人,则不受借款合同约束,实际借款人承担责任。名义借款人明知借款事实,且无法举证证明银行知晓实际用款人,构成表见代理,名义借款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或疏忽,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银行作为相对人,需要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银行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名义借款人没有代理权。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进行形式审查,如核实借款人身份、信用记录等,这些审查行为可以作为银行善意的依据。
法官提示
借名贷款隐患多,签字借贷要当心。应尽量避免参与借名贷款,谨慎对待任何形式的借贷行为,切勿因情面或轻信他人而忽视潜在风险。同时,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依规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情况,不得在明知“甲贷乙用”情形下违规放款,确保贷款业务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作者:北京金融法院黄莹荧、刁天、研修生王淑璇 光明网见习记者刁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