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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名单人数十年来首次下降。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3月11日表决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24年,纳入失信名单245.7万人次,同比下降23.4%;282.1万人次通过信用修复回归市场,同比增长35.4%,首次超过纳入失信名单人数。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对这组数据印象深刻。“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方面做了非常有益的探索实践,出台拒执罪等司法解释,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治力度,切实形成威慑。同时,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被执行人,科学评估后依法做好信用修复,促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在张毅看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精准适用,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都大有裨益。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对提升执行质效、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向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表示,人民法院将坚持依法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两手抓、两手硬”,持续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建设。
失信名单运行十余年 助推解决“执行难”
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各级法院全年执行到位金额2.3万亿元,同比增长3.5%,相当于GDP的1.73%。执行案件依然持续保持高位运行,执行工作面临“量大事难”等复杂多样的情况。
对一些被执行人竭尽所能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严重失信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为了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2013年,最高法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0家单位共同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2016年中央出台了有关对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的意见。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运行至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教育和引导被执行人以及全社会公民诚实守信,推动“守信光荣、失信可耻”风尚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这名负责人指出,“被执行人”不等于“失信被执行人”。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只有存在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六种情形之一,才能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由此可见,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前提是存在严重违法及失信的行为。”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保持严厉打击失信行为高压态势。截至2025年2月底,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达849.96万人次,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101项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担任公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招标等。
“通过强有力的惩戒向社会传达出失信必严惩的强烈信号,让失信被执行人心有所戒、行有所遏、违有所惩。”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年来,通过对失信行为综合治理,社会公众法治意识、诚信意识不断提升,执法司法环境不断改善,有力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民商事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24年达到了57.99%。
他指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已经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权威性信息,多部门联合信用惩戒制度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成果。
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同时,人民法院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影响。
3月2日,河北省保定市的一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12368法院服务热线反映,因家人去世当日急需乘机回家。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单次解禁制度,为当事人紧急解除乘机限制。当事人对法院柔性执法的行为非常感谢,表示将积极纠正失信行为。
据介绍,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急需赴外地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时解除失信惩戒措施,以满足其必要交通需求。2023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通过单次解禁方式,保障了11.94万人次有紧急情况的失信被执行人购票乘机。
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 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太感谢法官了,这份决定书给了我们公司新的希望,我们一定认真履行还款义务,积极组织复工复产。”这是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负责人在收到纳入失信名单宽限期执行决定书时向法院的表态。
这起案件中,承办法官考虑到被执行人某机械公司虽然有失信行为,经营遇到一些困难,但其有发展前景,决定适用宽限期制度,暂缓将其纳入失信名单,让困难企业“喘口气”。最终被执行企业得以盘活,偿还债务。
司法实践中,除了有能力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还有一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他们往往被称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据介绍,2023年以来,人民法院立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更加注重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强化甄别管理,杜绝将“失能”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把失信惩戒聚焦到对少数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行为上来。
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人民法院想方设法、多措并举帮扶他们走出债务困局,最大限度促其努力经营、履行义务、回归市场。
为此,人民法院探索适用失信惩戒“一缓”“两核查”工作机制,加强失信行为源头治理。对资金链暂时断裂,存在失信行为,但仍有发展潜力、存在救治可能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给予其失信惩戒宽限期,让其自觉纠正失信行为,并通过和解分期履行、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盘活经营主体资产,帮助经营主体走出困境。
同时,人民法院定期核查已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是否存在丧失履行能力等“失能”情形,积极推动“执转破”和“个债清理”工作,避免“一纳了之”;定期核查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积极纠正失信行为情况,对有恢复经营能力且存在挽救价值的被执行人,灵活采取“活封活扣”等执行措施。
全国人大代表王飞对此表示,对“失信”与“失能”分类施策,“表明了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而是人性化的、带温度的,更加彰显了司法为民”。
“执行工作并不是单向度的,除了申请执行人之外,还牵涉被执行人、案外人及各种各样的利害关系人。一个个具体执行案件汇聚起来,也关系到中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稳定、社会稳定等大局。”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陈杭平看来,有时候,多给被执行人留一点回旋的余地,企业就“起死回生”了,自然人也恢复了重返社会的信心,而不是躺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彻底“摆烂”。
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助力“造血再生”
“一些企业不是恶意造成的‘失信’,有的是被甲方拖欠了账款,或者陷入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观察到,一部分民营企业因历史遗留问题或阶段性经营困难被列入失信名单,导致融资受限、市场竞争力下降,甚至陷入“失信-修复难-再失信”的恶性循环。为此,彭静建议,加快构建全国统一规范的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近年来,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信用修复机制,帮助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第一时间修复信用,助力被执行人回归市场、经济再生。构建差异化信用奖励机制,根据当事人在审判、刚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等不同阶段的履行义务情况,出具差别化的证明文书,引导债务人积极履行。
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执行公司本是行业龙头,却因为投资其他行业负债累累。2024年以来,已有多家企业商谈合作,业绩有望好转,但由于公司处于失信状态,无法参与项目投标。
执行法官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公司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后,对该公司进行了信用修复。该公司得以恢复生产经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方案。
“在这个案件中,执行法官没有一‘执’了之,以强制执行措施上的‘缓’换来企业经营发展上的‘进’,以及债权人的‘得’,由双输变双赢。”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点评此案时说,通过信用修复证明等制度促进守信激励,既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为有发展潜能的经营主体“造血再生”创造条件,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信心,为推动经济稳步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提供司法助力。
最高法执行局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分级分类,提升失信惩戒精准性,更加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对实施失信惩戒措施前应该考量和评估的具体因素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推动完善分级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25年03月19日 0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