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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 孙满桃)史先生和李女士分别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当时约定由公司全额代缴车辆购置税。之后,二人却被通知欠缴税款。经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多次沟通无果,二人自行补缴税款后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3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史先生退还预付的车辆购置税税款余额及滞纳金损失共计13万余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某汽车销售公司向李女士赔偿17万余元。
案情显示,2020年4月10日,史先生委托朋友李先生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店里欲购买越野车,销售顾问王某上前接待,确定车辆后,史先生向王某提供的公司账户转账部分车款、上牌费、玻璃险共计120.6万元。同日,史先生向王某提供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剩余车款、验车费、保险、购置税等共计16万余元。第三天,某汽车销售公司向史先生开具了购车发票、验车服务费发票及咨询服务费发票各一张。
5月14日,史先生顺利将车辆提走使用。后史先生接到税务局通知,称其所购案涉车辆应缴购置税金额为10.6万余元,实缴1.6万余元,要求其补缴税款。
史先生和某汽车销售公司沟通无果,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史先生主动缴纳了税款差额9万余元及滞纳金3.7万余元。
庭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代理人表示,公司并未收到史先生向公司支付的车辆购置税,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收取税款。史先生向销售王某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公司并不知情。王某已于2020年8月离职,目前公司无法联系到他。
史先生认为,其财产损失应当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双方沟通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还税款差额、滞纳金损失,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先生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史先生购车事宜均由销售人员王某负责办理,王某就车辆向史先生出具的报价以及手续办完后以某汽车销售公司名义出具的《购车费用明细清单》中均同时包括了车款、验车牌照费、购置税等。史先生按照王某的指示付款,虽款项部分支付至公司账户,部分支付至王某账户,但车款与牌照费、验车费、预付购置税款并非完全分开支付至不同的账户,支付至公司账户的款项中既包括车款,也包括上牌费等,及其车款尾款。
法院进一步认为,通常消费者在4S店购车过程中,销售主体提供代缴购置税服务符合行业惯例。王某具有被某汽车销售公司授予代缴购置税代理权的外观,而对于作为消费者的史先生而言,其亦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王某系经公司授权代其办理申报缴纳购置税等手续,王某代缴购置税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李女士也是在2020年4月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由王某接待购车,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向名称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名称极其相似的商户支付17万余元,但结款账户却为王某的个人账户。
该案宣判后,基于案件审理发现案外某支付公司在办理POS机及提供支付服务时审查核实不严,出现了商户主体不存在、商户名称与申请人无关联、向虚设商户主体发放POS机等问题。北京朝阳法院向某支付公司发送《关于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审核机制的司法建议书》,建议注销涉案王某申请开立的POS机,筛查商户名称与银行结算账户不同名的POS机,完善用户尽职调查制度,加强用户身份核查。
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