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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北京3月13日电 (记者孙满桃)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建院以来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记者获悉,该院受理的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中,多为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要诉请为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三倍或十倍法定惩罚性赔偿、依据销售者或平台承诺主张多倍赔偿,另有部分消费者以平台监管不到位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据通报,消费者主张商家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则是样态百出,主要有“张冠李戴”型,如冒用商标及品牌、虚假宣传商品材质及品类等;“无中生有”型,如宣传预约购物可享低价但实际并无折扣、宣传出售高价值福袋但实际出售低价商品等;“故弄玄虚”型,如通过“好评返现”、虚构商品宣传片“播放量10亿+”、打造虚假人设等较为隐蔽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下单。
北京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商家盲目逐利,利用各类手段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带来了不利影响。
北京互联网法院通过涉网络消费虚假宣传案件审理发现,商家除了虚构商品用途、性能、质量,隐瞒商品问题或瑕疵等常见的虚假宣传手段,部分商家还存在通过“好评返现”、虚假代言、引导场外交易等较为隐蔽的方式诱导消费者进行下单。
此外,在直播带货消费场景下,部分主播通过虚构人设、恶意卖惨、夸张演绎等方式引流售假,进行变现获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揭露,部分商家使用“全网最低价”“限时优惠”等比较明显的夸大表述、煽动性的语气进行虚假宣传,消费者在面对这类极具诱惑性的宣传时,容易冲动消费,尤其是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因其防范意识较弱,更容易受到蛊惑,在缺乏理性思考与判断的情况下激情下单购买商品,导致权益受损。
记者关注到,在发布的“刘某诉王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定经营者承诺商品为“真丝”制品,但实际出售“丝”制品,故意混淆“丝”与“真丝”的概念,构成欺诈并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直播录屏显示,被告将商品描述为“95%真丝加5%莱卡”,并说明“真丝不是人工丝”,原告收到的涉案商品吊牌标注为“95%丝5%莱卡”实际为“人工丝”。
北京互联网法院表示,经营者明确承诺商品产地、材质、品级、品类、品牌等,但实际出售商品与之不符的,构成欺诈,支持消费者三倍赔偿请求。
记者还注意到,在“于某与林某、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林某以“真金”的价格销售“纯金”金豆,以“低价”自第三方平台购买“仿金豆”发给买家,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销售者以“仿金豆”冒充“真金豆”构成欺诈。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服务前,应认真查看销售页面信息,在充分了解经营主体、商品质量、售后政策等内容的前提下谨慎决定是否购买。同时,强化证据意识,妥善保留证据。建议消费者主动留存与消费有关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支付凭证、开箱视频等证据,在涉及直播间下单的情形时,就相关沟通内容必要时可以采用拍摄、第三方取证工具、公证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