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本报讯 (记者吴铎思 实习生蒋易)近日,新疆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阿克苏某公司与员工石某于2005年至2012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向石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48万元。
石某是阿克苏某公司的一名外包员工。2005年8月,石某在该公司生活区热水房烧锅炉,工作持续至2021年8月,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缴纳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的社保。
2024年5月,石某获得阿克苏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确认了其于2005年8月至2021年8月的工作经历。石某据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缴纳社会保险金。仲裁裁决驳回其请求。石某不服,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
石某表示,他在阿克苏某公司工作期间,受公司的后勤负责人管理,并且由后勤负责人代表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他认为,在公司处从事锅炉工作是接受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且有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尽管阿克苏某公司称锅炉房业务已外包给劳务公司,但其公司未能提交与劳务外包公司在上述期间签订劳务合同、其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劳务公司向石某支付工资等相关证据,故确认双方于2005年8月至2012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3.48万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提交与某甲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补充协议》,作为2008年至2012年3月期间阿克苏某公司向某甲劳务公司付款的凭证。
二审法院认为,阿克苏某公司提交的2008年签订的劳务合同无法证明2005年至2012年外包关系成立。公司虽称将石某等职工所在岗位的生产业务外包给某甲劳务公司,但未举证证明石某知晓或同意劳动关系转移。此外,石某的工作内容、地点及管理方式始终未变,应当认定为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最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金的认定,驳回上诉。
来源:《工人日报》(2025年03月13日 0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