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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宁宁
3月5日,代表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改。
“此次修法,总的来说,就是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这条主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说。
亮点一: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
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实总则部分规定,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职责使命。
“人大代表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四个机关’建设的重要依靠力量,明确人大代表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作用,是加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重要体现。”童卫东说。
同时,修正草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除了总则中的这些规定,在其他章节的具体规定中也有多处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这些都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实现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的作用。”童卫东说。
亮点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
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也是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的一个重要举措。此次修法一大亮点,是在完善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方面增加了内容。
修正草案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同时,还完善了“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统筹安排,邀请代表参与相关工作和活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完善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
“过去,大家认为,代表主要是跟人大有关系,加强国家机关同代表的联系,首先想到的就是人大常委会要密切同代表的联系。这次修法明确,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要加强同代表的联系,作出重大决策、开展重要工作,要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童卫东说。
亮点三:完善闭会期间活动内容形式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也是执行代表职务。”童卫东说,代表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活动也非常重要。这次代表法修改着重完善了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有关规定,加强代表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
根据现行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
据了解,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建议提出,代表小组可以按照专业、行业组成,这样可以更好地把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代表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修正草案完善代表小组的组成,明确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
“这里的‘领域’既包括专业领域,也包括行业领域。”童卫东解释说。他同时强调,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履职要反映人民的整体利益,不仅仅反映某个群体的利益,还要从大局出发、全局出发,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实践做法,增加规定:根据安排,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跨原选举单位进行视察、开展专题调研。同时,在现有代表视察有关要求的基础上,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活动时,也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此外,修正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并明确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亮点四:完善议案建议办理机制
提出议案建议是代表的基本权利,也是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方式。各级代表积极履职,提出议案建议,为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修法,根据实践做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衔接,保障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提高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质量,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对各方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这进一步完善了代表建议交办制度。”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议案建议办理局局长余洋介绍,在工作实践中,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召开代表建议交办会,代表建议交办由分别领取建议交办件,改为召开会议统一交办。代表建议交办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稳定的工作制度。
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情况。
“审议代表议案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加强全过程沟通联系,持续深化同商共议、同研共办。通过充分的沟通,有利于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呼声,进一步推动代表议案吸收采纳到人大立法、监督各项工作中。”余洋说。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认真总结20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明确代表建议督办机制。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这些规定为做好重点督办建议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余洋指出,通过法律形式将重点督办建议工作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有利于服务和保障代表当好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有利于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效,有利于更好地在立法、监督工作中发挥代表的作用,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体现在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中,更好地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亮点五:加强代表履职保障和监督
“修正草案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有关规定,鼓励代表充分发挥代表的专业特长优势,把执行代表职务同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童卫东说。
修正草案明确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往返的旅费和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或者补贴;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履职学习培训等提供便利和服务;完善代表履职学习培训制度;增加规定,身体残疾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和照顾。
同时,此次修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代表履职的管理监督,明确代表的政治责任,完善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具体执法案件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根据实际做法在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
本报北京3月5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