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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锋
近年来,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直播带货乱象时有发生,这给司法机关如何依法打击直播带货时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本案系四川法院办理的首例直播带货虚假广告案,也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具有示范意义。
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在于利用直播带货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直播带货系主播在直播间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的行为,属于广告行为,唐某杰等人作为广告主(组织者)和广告发布者(主播)需对宣传内容真实性负责。唐某杰等人通过虚构产品产地、摆拍采购视频、买粉控评等手段,假借“凉山助农”名义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销售金额巨大、获利金额巨大。同时,其通过“助农”名义利用消费者同情心、损害地域品牌信誉,社会影响恶劣,足以认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本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妥当,值得肯定。
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营销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商品展示、咨询和销售。由于直观性和互动性强,能够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购物指导,深受消费者喜爱,对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民族地区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消费者的助农情怀和对民族地区特产的青睐,以“假助农、真摆拍”的违法犯罪手段大肆牟利。虚假宣传、假冒注册商标以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电商市场的行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本案为人民法院对网络直播带货乱象进行打击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利用刑事司法手段对虚假广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的模范案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牟取暴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不仅仅体现为对唐某杰等人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更是对目前互联网虚假营销、短视频造假等乱象的有力警示,告诫互联网商家在经营中必须坚守诚信底线,确保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杜绝虚假宣传,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网络市场秩序。
(作者系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特聘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