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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发现,部分婚介机构利用适婚男女迫切寻求佳偶的心理,打着提供“闪婚”服务等名号,借机向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昂的手续费。
最高人民法院2月28日在发布第二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时明确表示,“闪婚”的男女双方由于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往往因各种矛盾而“闪离”,由此又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必须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
记者关注到,此次发布的案例三中,某婚介机构基于林某(男)希望尽快找到伴侣结婚的心理,以向其提供“闪婚”服务为名收取服务费17万元。后因“闪离”,林某提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案情显示,某婚介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有提供“闪婚”服务等内容。2024年1月15日,该婚介公司向林某(男)发送了赵某的个人信息。2024年1月18日,林某与该婚介公司签订《(男方)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后支付服务费17万元。2024年1月19日,林某与赵某登记结婚。后双方因发生矛盾,于2024年2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赵某退还了彩礼。期间,双方未共同居住。林某遂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因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由婚介机构返还全部服务费17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婚介机构在提供婚介服务过程中没有充分评估双方感情基础,未能妥当履行合同义务,反而以提供“闪婚”服务为名借机收取高额服务费。但考虑到婚介机构提供婚姻信息、陪同必然产生一定费用,林某对赵某缺乏了解就匆匆结婚,自身也存在过错,酌情考虑扣除2万元劳务费等合理费用,判令婚介公司返还服务费15万元。
最高法表示,现实生活中,婚介机构为未婚男女牵线搭桥,成就美好姻缘,本是好事,适当收取服务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利用未婚男女急于寻找佳偶的心理,以提供“闪婚”的中介服务为名收取高额服务费,则该行为违反了婚介服务的应有之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闪婚”当事人因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容易“闪离”。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主张高额服务费应予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当事人离婚原因等因素,认定具体返还金额。
最高法提示,这个案例警示我们,“婚姻不是开盲盒,幸福不能作赌注”,对人对己负责,方可期待收获良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