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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可能会被各种“免息券”“优惠券”吸引,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借款。然而,在享受优惠的同时,也容易因对规则理解不清而产生纠纷。例如,你以为的“免息”是否真的免费?使用规则是否已被明确告知?这些看似小细节的问题,却可能直接影响到你的权益。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免息券”使用规则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借款人产生重大误解并要求撤销借款合同的案件。本期将通过这一典型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知识,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日,仲某通过某平台中的“借钱”服务向某银行借款7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因使用一张14天免利息券,未收取利息。由于借款时使用14天免利息券后并未收取利息,仲某认为免息券即意味着不收利息,于2023年12月22日再次申请借款7万元,并使用了一张30天免利息券。
2024年1月18日,仲某与客服人员联系得知使用的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时会失效,该30天免息券标题位置有“30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字样,下方显示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分6、12期,随借随还可用,使用规则第2条“使用本券可享展示天数的免息优惠”,第6条“限分6、12期可用,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仲某主张当时未看到该规则,第一次使用免息券时未收取利息,故认为该30天免息券仍不收取利息。
客服人员称经核实由于在免息券使用规则中已进行提示,故提前还款无法减免利息。
得知该规则后,仲某当日偿还《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800元。
仲某认为某平台多次通过发送促销短信、电话促销方式,邀请其开通借钱额度、使用免息券借款等行为,导致其基于重大误解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使用借款并被迫支付高昂的借款利息,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某银行返还其借款利息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优惠券”使用规则应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提示说明。从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角度,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某银行完成了提示说明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提示要以“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说明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且易于获取”。本案中,银行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提示说明,银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
另外,银行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金融消费者订立合同时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
法院认为,本案中,某银行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就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规则对仲某进行提示说明。而仲某曾使用过一张14天免利息券,于2023年11月1日通过某平台APP中的“借钱”服务借款7万元,并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该笔借款。该笔借款因使用一张14天免利息券,未收取利息。基于该使用经验,加之某借款平台给仲某发送短信中使用“老用户专享30天免息券”等语言,而且仲某使用14天免利息券和30天免利息券均是通过“APP-某借款平台-授信额度”同样的操作流程,上述因素导致仲某认为30天免利息券使用规则与14天免利息券使用规则一致,对案涉30天免利息券的使用规则产生误解,对涉案借款合同的利息也相应产生了错误认识,进而订立了涉案借款合同。
综上,仲某在订立案涉借款合同时对免利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仲某与某银行签订的案涉借款合同应被撤销,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现仲某已经归还7万元,某银行应返还仲某800元。
法官讲法
北京金融法院本案主审法官林文彪:互联网贷款中企业推出的“N天免息券-提前结清失效”并附加使用规则为“限分×期、×期可用,限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提前结清场景下券失效”,宜认定为名为“免息券”实为“优惠券”情形。此种营销手段系企业市场行为,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对金融消费者予以提示说明,若未有效提示说明,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免息规则产生错误认识,应认定构成重大误解,消费者有权撤销合同。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