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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此前,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从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情况看,各方面对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高度认同,对草案充分肯定,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和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于全社会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民营经济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审议出台。
据介绍,为了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关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要求,草案作了充实完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应充实完善与法治保障相关的内容。根据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本次草案增加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草案要求,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另外,草案要求,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
如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草案增加规定,有关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人民日报记者 张天培)
来源:《人民日报》(2025年02月25日 第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