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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张嫱)如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法营运,损失应该谁来承担?日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法院发布这样一起案例,法官根据车辆所有人购买保险签订的条款,判决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应由事故责任方车主负责。
据悉,崔某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2023年11月,孙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崔某驾驶的网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崔某无责任。
事故导致崔某的车辆需要维修8天。孙某为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双方对停运损失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崔某将孙某和孙某的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2400元。孙某对停运损失不认可,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网络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有权主张因事故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条款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商业险的免责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停业、停驶等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所以,崔某的停运损失应由孙某赔偿。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支持孙某赔偿崔某停运损失2400元。
法官认为,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其停运损失虽是间接损失,但只要合理合法同样能得到法律支持。商业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就停运损失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负责赔偿。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也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相关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