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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李国 实习生 陈竞元)试用期内离职要赔违约金吗?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驳回了原告某单位的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2月,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杨某被聘用为某单位工作人员,事业编制,试用期6个月。公告同时载明,本次公开招聘人员一经聘用,需在招聘单位服务满3年。杨某入职某单位后,双方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杨某)在某单位的某部门工作,合同期限3年;乙方未满服务期而提出解聘本合同的,每少服务一年,则须向甲方赔偿5000元整。
2024年1月,杨某向某单位提出辞职,当月,某单位同意杨某辞职并开具《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双方解除聘用合同。随后,某单位以杨某违约为由,将其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杨某赔偿违约金3万元。
大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职工在试用期辞职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内离职需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应属无效。原告因被告在试用期内离职而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基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无效条款而收取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后辞职,这是完全合法的。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特殊阶段。用人单位借此观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团队协作等,看是否契合岗位需求;劳动者也能在这段时间深入了解公司文化、工作环境、职业发展空间等,判断这份工作是否适合自己。试用期本就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法律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