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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本报记者 刘中全
执行工作承载着胜诉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最终期盼,解决好法院裁判执行难不仅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2024年,吉林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如为我执”理念,向“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不断迈进。
近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对相关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展现法院执行部门改革创新、多措并举,最终使案件执行工作得以落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集中执行化解债务
府院联动实现共赢
长春某煤业公司成立于1985年,员工1700余人。该公司于2020年1月停产,随之产生大量金融借贷及劳动争议纠纷,批量进入执行程序。至2024年1月,长春两级法院累计受理被执行人为该公司的执行案件241件,涉及6家基层法院,标的额达6500万余元。
面对企业生存及职工失业的现实困境,为推动该系列案件妥善解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20余件关联案件集中指定到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的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行。九台区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积极寻求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先后组织召开府院联动会议、债权人会议以及多方代表参加的座谈会30余次,成功促成企业与债权人和解,并引入第三方投资实现企业重生。
目前,第三方已投资2.5亿元,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职工就业稳定,相关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分期分批履行中。
执行法官表示,采取集中执行方式,将案件统一归口至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既有利于采取统一执行措施,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推动一揽子化解矛盾纠纷。该系列案件通过资产重组、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对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影响,有效平衡了债权人权益保护与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障了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也增强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信心,为地方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释明风险以督促履
公司欠薪执前化解
长春某餐饮公司拖欠高某等28名员工工资,经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驻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审判团队及中心调解员协同调解,已形成分期给付协议。
协议达成一个月后,审判团队工作人员对案件跟踪回访,得知该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时间付款,公司负责人王某“失联”,遂立即与二道区法院驻综治中心执行人员合议督促履行方案。
面对员工讨薪维持生计与企业生存的双重问题,执行办案团队决定努力查找该公司负责人并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争取把纠纷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在驻综治中心各单位的协作下,执行办案团队找到王某,对其进行释法说理,督促其履行。随后,执行办案团队带领王某参观综治中心大厅,告知其企业经营遇到困难、产生纠纷的情况时常发生,但在服务营商环境大背景下,区综治中心与各渠道协作,帮助很多企业走出了困境,王某听后表示立即筹措资金。
3天后,王某带着17万元来到综治中心,发放欠付工资并真诚向员工道歉。
执行法官表示,主动将涉执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融入到社会矛盾纠纷治理中,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体现。对有自动履行可能但尚未履行的当事人“以督促履”,对存在和解可能的案件“以和促执”,通过双方都能认可的方式实现履行,有效加强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正向沟通,既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履行,又节约了司法资源。
执行转为破产程序
有效盘活烂尾楼盘
通化市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完成某小区项目建设大量借款,却在项目尚未完工时意外去世。各债权人担心无法收回借款,纷纷诉至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并先后申请强制执行。
柳河县法院执行局共受理该系列诉讼100余件执行案件,并陆续查封在建房屋。因涉案小区配套设施尚未完工,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故不宜直接拍卖房屋,也无法交付房屋,导致执行出现障碍。
为此,柳河县法院成立由执行法官和破产审判法官组成的专案组,全面统计公司负债情况,详细摸排公司剩余资产,发现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遂依法引导债权人申请执转破。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柳河县法院会同县政府、破产管理人等多方协调联动配合,以部分房屋预售作价的方式支付项目后续配套工程款及配套费用,又联合有关部门以无籍房的方式对小区房屋进行产权登记。经过一年多的府院联动工作,小区后续配套工程得以顺利完工,房屋达到验收入住标准并且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使得案外购房群众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一并得以解决。
执行法官表示,如何破解烂尾楼难题,保障房屋买受人或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始终是执行实践领域与房地产企业破产审判领域的共同疑难问题。柳河县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选择执行转破产的思路为切入点,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盘活烂尾楼盘,及时防止财产贬值。一方面破除了执行障碍,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解决了购房群众的迫切难题,充分保障了民生。
统筹考虑交叉执行
消除抵触化解矛盾
赵某与殷某因劳务行为产生纠纷,殷某应一次性赔偿赵某56万元,但因殷某未自动履行进入强制执行。抚松林区基层法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但赵某认为执行法官与殷某是同乡,存在偏袒行为,并多次上访。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经研判认为,赵某对原执行法院存在较强抵触情绪,可通过异地执行化解,遂将案件指定到红石林区基层法院执行。
红石林区法院执行法官与赵某多次面对面交流,告知本案拟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法律依据。随后,执行法官对殷某近两年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流水进行查询分析,并走访殷某所在地社区网格员,多渠道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成功查封殷某实际享有的车辆,冻结殷某在某合作社实际拥有的股权。最终,双方同意殷某以房抵债,案件全部执行到位。
执行法官表示,交叉执行机制的运行本质在于引入非首执法院的更强执行力量。本案中,面对当事人对原执行法院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长春林区中级法院通过交叉到异地法院执行,加强释法明理和执行威慑,有助于案件妥善处理。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上级法院应统筹考虑,以最有利于执行的原则推动交叉执行工作,不断进行交叉执行的有益探索,让执行有力度更有温度。
执行回款不足抵债
执破融合终本出清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后,发现该公司为了扩大生产曾向附近村民借款数十笔。后因公司经营不善不能及时还款履息,引发村民集中诉讼,其中进入执行程序案件就有75件,而该公司除无法处置变现的厂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相关执行案件均以终本方式结案。后该公司的厂房因整体规划需要拆迁,获得拆迁款1700万元。
龙山法院第一时间对该笔款项进行扣划,但在分配案款时,发现该公司涉及的债务总额巨大,远超执行回款数额,如按照查封顺序分配,不但绝大部分村民债权得不到清偿,大多数关联执行案件仍然只能维持终本结案方式。为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推动终本清仓工作取得实质进展,龙山法院经多次研判,决定将该系列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破产审判庭共同对全市涉及该公司的执行、诉讼案件逐一排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审判团队充分利用执行阶段财产查控成果,依法高效进行分配,除职工工资及税款外,普通债权均按25.40%分配,维护了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联的终本执行案件均依法变更结案方式,实现集中出清。
执行法官表示,关联案件与债权人众多的案件,执行阶段的分配利益冲突在实践中较为常见,往往导致终本案件大量出现。辽源市两级法院在办理此类疑难案件时,结合案件主体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执破融合机制的特色优势,对有限案款进行合理分配,有效避免信访隐患、保护群众利益、落实终本出清,取得了很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八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