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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范天娇
本报通讯员 汤晓
2023年11月21日,业主王超想要出售某小区15栋3单元501室的房屋,遂添加中介人员微信,双方在微信中协商房屋出售价格为48万元,中介费1.5万元。因王超在外地,故委托其父亲处理后续事宜。某房地产公司在网上接收到房源信息后,错误地将购买人夏峰带至该小区15栋1单元501室看房。
2023年12月27日,夏峰与王超父亲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将15栋1单元501室,建筑面积89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夏峰,房屋价格为48万元。当日,夏峰支付定金2万元,王超父亲出具《房屋买卖收条》,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将《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收条》通过微信发送给王超。
2024年1月3日,王超将房产证发给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后,经核实发现房号错误,各方沟通无果后,夏峰将王超父亲、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买卖定金协议书》,两被告向其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在接收房源信息以及带夏峰实地看房过程中疏忽大意,误将某小区15栋1单元501室作为买卖标的物写入《买卖定金协议书》;王超虽然在登记房屋出售信息时填写了正确的房屋信息,但在第三人房地产公司将《买卖定金协议书》《房屋买卖收条》发给其核实时,并未及时发现房号填写错误。夏峰、王超父亲在案涉房屋买卖过程中对买卖的标的物即具体的房屋在认识上并不一致,也即双方对于作为要约和承诺之重要内容的交易标的物在意思表示上并未达成合意。因案涉协议未成立且已履行不能,故案涉协议应当予以撤销。
据此,法院判决王超父亲应当返还定金2万元。第三人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案涉交易性质,交易的标的物构成《买卖定金协议书》重要内容且系其主要条款,并对其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夏峰、王超父亲对于交易的标的物即买卖的具体房屋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双方订立的前述《买卖定金协议书》并未成立,自始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夏峰诉请解除《买卖定金协议书》系对协议效力的误判,其诉请解除实为行使撤销权,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