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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记者 孙满桃)在网络消费中,平台可能存在利用自身技术和信息优势,设置虚假优惠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
北京互联网法院1月22日对外发布涉在线文化旅游消费纠纷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在王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在未设置醒目、清楚的提醒以及设置可以拒绝的选项的情况下,在消费者预订机票时搭售外卖服务包,属于故意隐瞒商品真实信息,构成价格欺诈,应返还机票价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案情显示,王某在某公司运营的机票代销平台上购买了一张机票。购票时,平台显示成人票票面价格280元,机建+燃油费70元,另外可享受40元优惠,最终实际支付310元。王某在收到平台提供的客票信息后,在航空公司官方软件上查询,发现机票实际票面价格为230元,机建+燃油费70元,总计300元。
经查,平台在向王某销售机票的过程中搭售了10元的外卖服务包。王某要求平台退还机票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此案中,某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有能力且有义务在用户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以及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然而,该公司未明确向王某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和金额用途,王某在购买界面并不能清楚地知悉费用的支出细节,也无法拒绝支付10元的额外费用。平台经营者主观上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导致王某支付了高于原机票价格的价款,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明确,平台经营者有义务在消费者的购买界面设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语和是否勾选增值服务的选项。平台经营者未明确向消费者释明其支付金额的构成情况及金额用途,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当认定平台经营者构成欺诈,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消费者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