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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吗?
胎儿虽小
权益可是大大的哦
近日
厦门中院民五庭法官审理一起
因征地补偿款分配而引发的纠纷
胎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一起来瞧瞧!
基本案情
某村为整村搬迁自然村。2024年2月1日,某村民小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制定《某村民小组土地款分配方案》,载明向村小组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可分配对象人员的户口登记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这时候,小陈还是尚在母亲腹中的胎儿。小陈的父母均是该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小陈于2024年2月13日出生,2月26日申报落户。现该村民小组以小陈的户口登记时间不在该分配方案的截止时间之前,不向其发放征地补偿款。
小陈的法定代理人遂将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该村民小组向小陈支付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土地补偿款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土地补偿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分配方案中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预留相应份额。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更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最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向小陈支付征地补偿款。
法官说法
具体到本案,小陈在分配方案中可分配对象人员的户口登记截止时间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是胎儿,权益应受到保护。某村民小组可以就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作出决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分配方案不得剥夺胎儿的正当、合法权益。
当然,若是出现胎儿分娩时为死体的特殊情形,则预留的权益份额可另行处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供稿:民五庭
漫画:杨希
出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