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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12月30日电 记者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30日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马玉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马玉星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马玉星利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承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玉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马玉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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