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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工人在事故中不幸受伤去世,公司向家属支付赔偿款后向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某供应链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12月26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供应链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70余万元。
案情显示,2022年12月,某供应链公司将梁某派遣到某科技公司在厂房担任操作工,负责按月支付工资且承担梁某外包期间产生的工伤赔偿、经济补偿等雇主责任。同时某供应链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项目包括工伤身故及残疾赔偿限额为70万元等。
2023年12月,梁某在某科技公司厂房内操作热处理炉加工车架时不幸身亡。经某区人社局认定梁某为工伤。某科技公司先行向梁某的家属支付赔偿款100万元。某供应链公司后向某科技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某供应链公司就赔偿款向某保险公司提交理赔材料后被拒,故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70余万元。
某保险公司表示,梁某死亡时处置的工作超出工作范围。根据工伤认定书,某科技公司为用人单位,而不是某供应链公司。本案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致死,结合案件证据,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某供应链公司与梁某建立了劳动关系,某供应链公司是工伤赔偿义务主体。《认定工伤决定书》系相关工伤认定部门对于梁某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非是对工伤赔偿主体及劳务派遣主体的认定结论。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