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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记者 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外发布国家赔偿专题指导性案例,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等七个案例入选。
记者注意到,在黄某亿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中,法院明确,赔偿请求人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造成身体伤害致残已获得国家赔偿,但在残疾赔偿金等给付年限或者期限届满后,继续发生相关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必要支出,赔偿请求人就该支出提出新的国家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中,法院认为,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保管所查封、扣押财物,违法占用与刑事案件无关的赔偿请求人的不动产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邓某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中,法院明确,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为制止暴力犯罪行为使用武器,并保持在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必要、合理限度内的,不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行为人以人民警察违法使用武器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为由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杨某城申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案中,人民法院根据股权登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票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隐名股东等实际权利人以其在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后取得的确权判决为依据申请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在苗某顺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死赔偿案中,法院认为,看守所、监狱等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在被羁押人、服刑人员发生伤害事件时未及时进行监管处置,与被羁押人、服刑人员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具有一定关联,属于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和扩大所起的作用、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和赔偿数额。